该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因漏记收入,致使少缴营业税24204.65元、城建税1054.34元、教育费附加1210.23元、企业所得税16136.44元、印花税242.1元。2015年8月13日我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地税稽罚[2015]39号):少缴税款行为被处以20818.77元罚款。上述罚款该公司已于2016年1月13日缴纳,税票号码:00777170/000777171。
2018年7月3日该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单位认为该公司已纠正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完毕,通过诚信约谈,该企业已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并作出信用承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根据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我单位拟同意该企业信用修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3日(共5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