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税稽罚〔2019〕176009号
新乡市丽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711MA44ADK56R)新税稽罚〔2019〕176009号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凭证资料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 你单位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实际通过黄书全个人购进货物、支付货款,在账面上采取签订虚假购货合同、虚假资金支付并存在资金回流的手段、取得开封格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封江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封诗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农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987017.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四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923849.8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48号)、《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第4号)第二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少缴的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669.49元、教育费附加57715.50元、地方教育附加38476.99元。
3.你单位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签订购销合同,购销金额为33866452元(2018年31922992元,2019年1943460元)未进行印花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9576.90元,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583元,合计10159.9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1034339.6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34,339.6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牧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