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新税一稽处〔2019〕176056号
河南致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702MA45UYW25N)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注册地址虚假
1.经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按照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无法找到你单位,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拨打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黄佳鑫移动电话166xxxxxx84为空号,拨打办税人田林移动电话166xxxxxx44,接听称“在外地来不了”,无法采取直接或留置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019年8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019年8月11日被邮政部门因“原址查无此人”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采取公告送达,将你单位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新税一稽检通一〔2019〕176065号)在新乡市红旗区税务局征收大厅进行张贴,并在新乡市税务局网站进行公告,2019年9月16日公告期满三十日,你单位至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
2.检查人员到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向南二百米85号检查,该位置为空地无此门牌号码,无法找到你单位,拨打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黄佳鑫移动电话166xxxxxx84为空号,再次拨打办税人田林移动电话166xxxxxx44也无人接听,由此认定你单位经营地址是虚假的。
(二)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失联,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税务监管和检查
经到新乡市红旗区税务局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2月2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红旗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截至目前仍未联系上你单位。
(三)银行账户虚假
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你单位银行账号的备案信息,检查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调取了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银行账号(中国银行新乡分行新市区支行 253331xxxxxx),并到银行进行了查询,中国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回复“以上账号在我行均不存在”。
(四)未进行纳税申报
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自2018年10月22日税务登记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和取得情况存在购销不匹配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2018年10月22日你单位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041001800104、发票号码82791429-82791453),11月5日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41001800104、发票号码85463070),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041001800104、发票号码82791429-82791453),金额1432575.93元,税额42977.29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未发现你单位购进货物信息。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从注册公司到领购发票再到将发票对外开具,时间非常短且非常集中,明显存在异常,开具上述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进行纳税申报随即走逃、失联。且未实际开立银行账户,与经营常规不符,根据以上情况认定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587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购进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432575.93元,税额42977.29元,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虚开发票占开具发票的比例为100%,认定为虚开企业,你单位所开具发票全部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432575.93元,税额42977.29元,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红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