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致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45UYW25N) :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新税一稽处〔2019〕17605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