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新税一稽处〔2019〕176012号
新乡市恒辉铝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0725317264514)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5月2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该案件是全省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工作中第一波次集中打击案源的其中1户,为省局自选高风险虚开案源。检查期间: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采取虚假货款结算、银行承兑汇票虚假支付、资金回流的方式虚构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向郑州颐孚实业有限公司、贵阳中泰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凌波铝业有限公司三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252份,涉及金额24632391.5元,税额4187506.92元,全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