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2013年至2014年因政策理解不够,致使少缴2013年印花税81.20元,2014年印花税126.10元,合计207.30元。2016年1月15日我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税稽罚〔2016〕1号):少缴税款行为被处以207.30元罚款。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已于2016年2月1日补缴,税票号码:320160201000160177、320160201000160178、320160201000160179、320160201000160180、320160201000160181、320160201000160182.
2019年4月4日该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单位认为该公司已纠正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完毕,通过诚信约谈,该企业已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并作出信用承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根据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我单位拟同意该企业信用修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6日(共5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