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2013年至2014年因政策理解不够,致使少缴2014年7月至12月营业税21359.52元,城建税1495.15元,教育费附加640.80元,地方教育附加427.20元;2013年印花税705.80元。2018年7月17日我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税稽罚〔2018〕2001号):少缴税款行为被处以11780.24元罚款。上述税款及附加已于2018年6月27日补缴,税票号码:豫地证00904870、00904871、00904872、00904873、00904874;罚款11780.24元已于2018年7月20日缴纳,税票号码:豫地证00721038、00721039、00721040、00721041。
2019年3月28日该公司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单位认为该公司已纠正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完毕,通过诚信约谈,该企业已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并作出信用承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根据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我单位拟同意该企业信用修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5日(共5日)